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2-1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07〕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有关单位:
  《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2006年11月27日第11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理顺和规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与政府公共管理的关系,确保政府职责履行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区国资委“三定”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各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政府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海淀区政府所有的资产。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行政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事业单位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出租或在所属经济实体、参股、控股企业中的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分离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统一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与产权制度、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符合条件的资产市场化。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理顺管理关系;实行规范与集中管理,合理调整与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强化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资产监管,促进两者的有效转换,实现资产效益最大化;建立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使用的考核评价机制。
  第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政府所有,区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在政府统一监管下,建立授权管理与直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区政府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具体决策程序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处置、产权管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监管、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收益管理、资产配置、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区国资委是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海淀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组织资产登记、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配置、资产评价和统计报告等基础工作的实施;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权限范围内产权变动、投资主体变更、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资产划转审批以及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四)监督、指导各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制定资产授权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资产授权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集中与统一调配的资产管理机制,实现资产优化配置、节约使用、合理流动;
  (六)负责搭建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运行平台,组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并监督和考核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的运转;
  (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为区政府合理调配资产及编制财政预算提供真实可靠信息。
  第九条 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部门内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审核规定权限范围内,除产权变动外的,本部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各类审批事项;
  (四)承办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国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独立核算单位应对其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国资委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维护保管及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等报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区国资委和主管部门对国资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管理方式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方式主要包括:授权管理、直接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是指区国??管职责的前提下,根据各单位资产占有、使用总量的大小、管理单位的多少和具体工作实际,委托其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行为。
  (一)授权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所有,授权管理,合理使用,统一监管;坚持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坚持授权管理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服务于社会公共事业的使用职能;坚持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发展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授权管理内容:被授权部门对部门占有、使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以及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
  (三)授权管理范围:被授权部门本部门(包括机关以及其下属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全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直接管理是指区国资委对单位占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资产产权、配置、使用、处置等直接管理与监督的行为。范围包括纳入直接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全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包括:资产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是区政府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和各单位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一)区国资委对各单位占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核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证》,该证是区政府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与管理权,单位??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必备证明。对没有依法取得《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证》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登记包括:资产使用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各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区国资委协调解决或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区国资委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
  (一)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区国资委统一监管各单位资产处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区国资委授权的情况下,依据权限处置部门内国有资产。
  (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各单位编制资产处置计划方案,报区国资委审批。审批后的资产处置计划方案可作为区财政部门审核各单位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对于单位处置计划外资产,按区国资委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处置。
  (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所有,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各单位完成正常工作前提下,本着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原则,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各单位未经区国资委批准不得擅自进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活动。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区国资委通过评估核定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及各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依据。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兴办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投入非国有的社会团体;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区国资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纳入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各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五)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区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章 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各单位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通过参与经营或出让资产取得的收益。包括国有产权出让收入、资产出租收入、资产经营性收益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是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组成部分,区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按相关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收益报告制度,年度各单位上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情况,在次年的第一季度末区国资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支核算的审核与汇总工作。
  第六章 资产的配置
  第二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政府有关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各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国资委在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基础上,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为目标,建立资产集中管理与调配机制,实现资产与预算管理的有机衔接。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授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对各单位占用土地、房产、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实行统一登记建账、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的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机构对集中统一管理的资产,应从严控制,在加强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同时,积极探索资产使用方式的转变,引入企业经营管理机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非经营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的转化,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非集中管理资产,原则上在保证部门使用的基础上,在区内调剂。
  第七章 资产的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结合的机制。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根据日常管理监管情况完成情况,对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委定期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情况和问题,通过系统内信息、媒体等形式进行公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九章 法律?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上报资产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变更资产产权和转为经营或用于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于转为经营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权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对资产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越权审核、批准本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追究主管部门领导者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资产 办法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月30日印发